高教讲坛之四-依法治校与大学自治
2006-10-17
高教讲坛之四-依法治校与大学自治
发表时间:2006-4-25
4月24日下午两点半,高教所系列讲座之四在E座404教室举行。教务处处长、高教所副所长马凤歧博士为高教所全体研究生做了题为《依法治校与大学自治》的讲座,内容翔实而新颖,广大学生获取了诸多知识,受益匪浅。
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,即依法行为的主体和公立大学的法律地位、大学是否适合由法律来治理、法律如何确认和保护大学自治。
马凤岐所长通过解读教育部《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对比欧美各国不同的社会结构下的教育活动,首先得出这样的观点,即大学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,而不是行使公共权力,因此不应成为依法治校的主体。对大学的法律治理不一定优于对大学的行政治理,所以不能将大学的所有活动都纳入法律轨道,在学术方面,应大学应坚持自治权。讲座最后,马凤岐所长援引日本教师管理的例子,提出固然学校的管理是需要保障的,但也不是全部依靠外部的法律,大学是需要一定程度自治的。
会后,同学们提出了各自的疑问,与马老师进行了交流。高教讲坛真的让学生学到了很多。